北京安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胡凤滨律师
胡凤滨律师,男,1956年8月出生,哈尔滨市人。
1982年哈尔滨电工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本科毕业
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课程班毕业。
1988年获律师资格,1993年获证券律师资格。
1983年起任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动力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1993年起任东方集团审计处处长,证券办主任,监事会主席。
1995 年起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1996 年起任省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
2000年起被聘为省经济法学会理事。
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
哈尔滨工业大学 MBA
1998年获高级律师职称,擅长金融证券业务。曾在全国性法律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参与了东方集团的股票上市的法律工作和其他省内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法律工作 . 为黑龙江省唯一的有能力从事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法律工作者。
一、主要业绩
1 、主持东方集团获世界银行 3000 万美元支持民营企业贷款谈判并给予法律论证;任东方集团首席法律顾问;
2 、主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转让股份谈判并给予法律论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3 、主持办理东方集团股票上市法律工作;
4 、主持光明集团配股法律工作;
5 、主持天鹅股份增发股票法律工作;
6 、主持鸡西美城集团公司股票上市;
7 、北方航空公司法律顾问。
二、主要论文
1 、《法学与实践》 94 年第 3 期
《关于公司立法的几个问题》
2 、《中国律师》 95 年第 2 期
《毛泽东纪念金表案中的严格产品责任》
3 、《中国律师》 96 年第 4 期
《股票被盗卖案件的损失计算》
4 、《法学》 97 年第 5 期
《论证券发行的法律审查》
5 、《公司改制与重组法律实务》 副主编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6 、《上海证券报》 2001 年 10 月 8 日第 10 版
《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损失数额计算》
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任广盛律师
任广盛,律师,高级合伙人,主任。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二级律师。1993年开始执业,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大连仲裁委员会委员。大连证券期货业协会、辽宁省货运代理协会(现有二百余家会员单位)、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公司、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等单位法律顾问。
擅长业务领域:期货证券、银行保险、投资、涉外非诉法律业务等。
天津 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才华律师
才华律师, 1992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士学位,现就读于南开大学金融系。毕业后,曾长期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从事公司法律业务。取得律师资格后,在北京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1 年与宿胜利、刘彤光律师创办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房地产及公司相关的法律业务,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丰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持着常年的业务合作关系。
才华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后代理了一系列的重大案件,在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曾代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诉河南省证券公司、海南省证券公司国债回购案,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信托投资公司国债回购案,天津丰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经纬纺织厂土地转让金返还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诉津海商业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等。另外,还为包括银行在内的众多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
才华律师现为天津市致公党提案委员会委员,天津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广泛良好的社会影响。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珩律师
王珩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并取得了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历。 1992 年考取律师资格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社会科学院进修和学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现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珩律师以代理经济、金融、商事、工程纠纷案件为特长,对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谈判,审查各类合同业务,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十亿元人民币。王珩律师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先后为沈阳政府商业管理委员会、汎亚商厦、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沈阳德氏企业集团、沈阳飞龙医药集团、黎明房产开发总公司、沈阳医药集团药品公司、黎明铝门窗工程公司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与美国律师联手处理两地法律事务。在为沈阳飞龙医药集团清理全国各省市沉淀货款期间,协调省市区三级法院法官 32 人,聘请市内优秀律师 40 余人,省外律师 20 余人,赴全国各省市大规模起诉、保全、查封、清理回款 1.6 亿元,处理呆帐 5000 万元。在担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法律顾问期间,为银行挽回了近 6 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审查大量的合同,对其信用证、按揭、信贷等业务出具了大量的法律意见,不定期的为银行员工举行法律讲座,进行法制宣传,严密了企业业务,规范了员工行为。王珩律师代理了中街商业区著名的汎亚商厦经济纠纷案件,维护了其正常合法的权益。在担任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期间,王珩律师不但能够准确处理公司日常的法律事务,还参与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并出具完整详尽的法律意见,得到公司的一致好评。王珩律师代理的银行作为担保人被诉案件,在该案件中通过王珩律师对合同的细致审查,对法院理论的准确把握和对整个案情的深入分析,成功的找出案件的突破口,最终为银行免除了主要责任,在业界获得了极大的影响。
王珩律师在执业中,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办案质量和信誉,以勤劳和实干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树立了律师在人民心中的崇高形象。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午生律师
王午生律师,男,汉族, 1954 年 8 月 27 日出生,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 ,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律师成长于法律世家,从小就受到父辈法律文化的熏陶,工作后十二年的司法审判经验和七年司法行政领导工作的阅历,奠定了他坚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997 年辞去公职后,毅然投入律师事业,创办了博硕律师事务所,进行二次创业。王午生律师现担任西安市律师协会理事,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荣获西安市十佳律师,被选为西安市碑林区人大代表。
王午生律师在司法部门工作期间,曾参加西安市南大街、书院门一条街、东关大新巷、南二环等旧城改造工作,在 " 西安市碑林区刁家村旧城改造指挥部 " 担任总指挥。从事律师工作后,办理了大量各类案件,其中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有:西安市商业银行正泰支行借款纠纷案、唐都建设开发公司工程联建纠纷案、陕西省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天主教爱国会房产联建纠纷案、陕西省医疗器械总公司担保纠纷案、西安市东桃园村村委会土地征用纠纷案、陕西省汽车贸易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海南新粤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建国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等。
王午生律师还担任西安晚报社、陕西广播电视报社、西安市碑林区教委、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广播电视报刊音像中心、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陕西省医疗器械总公司、陕西省纺织品总公司、陕西省百事通集团投资公司、陕西省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省云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和总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