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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动态/ NEWS
【典型案例】大连某公司与韩国某重工业公司海上货损纠纷

案件名称

‍‍‍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国某工业及建筑有限公司海上货损纠纷‍‍‍‍

 

案件性质:

涉外海损诉讼纠纷

 

办案律师:

任广盛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传票,通知该企业前往新加坡应诉。此案第一、第二原告分别系韩国最大的重工企业集团和新加坡最大的港口企业,被告涉及中、新、韩、日四国的近10家企业,新加坡排名前十位的律师事务所几乎均已介入该案。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内与海外企业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纠纷和诉讼数量不断上升,然而多数企业遇到涉外案件时缺乏经验,不知如何正确应对,最终只能选择放弃诉讼权利,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样的情形不仅在中小型企业中屡见不鲜,甚至在许多大型的国有企业中,也屡屡发生。‍‍‍

 

‍‍‍‍‍该案引起企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应诉与否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问题。一方面企业缺乏海外应诉经历,仓促应诉胜算把握不大却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另一方面,本案中该企业涉及的争议标的额高达数百万美元,放弃应诉有可能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大量的咨询和全面的分析研究后,该企业决定委托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积极进行海外应诉。

 

当时应诉工作迫在眉睫,留给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已不足24小时,而且在新加坡应诉必须通过其电子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格式要求严格且需提供英文书面材料。为了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诉,承办律师通宵达旦,收集资料证据,最终赶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应诉工作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我方律师从多个角度对原告的请求进行了全面有力的反驳:在程序方面,因双方合同约定争议应通过法国巴黎商事仲裁院仲裁,所以新加坡高等法院不应受理该案,我方请求终止诉讼程序;退一步讲,即使是进行诉讼,也不应由新加坡法院管辖。我方住所地在中国,海上事故发生地在南中国海,涉案证据大部分也在中国,在新加坡审理本案不利于事实的查清,因此新加坡高院是“不方便法院”,应驳回原告请求。同时,我方和第一原告签署的合同约定FOB条款,风险已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第一原告。尽管我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进行了相应的加固,但是通过我方律师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对事故产生并无过错,且该证据得到了第一原告的确认,我方对海上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担没有任何责任。‍‍‍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国企海外应诉的成功案例,经过近三个月的艰苦努力和法庭内外的几番较量,最终我方律师成功促使原告撤诉。在我方律师提出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由原告方赔偿我方企业部分经济损失。在复杂的案件当中,办案律师准确分析案情并找到最佳切入点,最终成功的扭转局面,增强了国有企业积极应对涉外案件的信心和勇气。

 

在此,盛和律师建议,企业在海外贸易活动中一定要防范合同陷阱,注意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管辖地以及适用的法律,特别要注意在履行合同时证据材料的保存。当企业遇到涉外法律纠纷时千万不要拖延躲避,应该积极应对,在必要的时候应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