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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国际贸易公司与俄罗斯圣彼得堡某出口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

(1)简要案情 大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俄罗斯圣彼得堡某出口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俄方)于2007年7月31日签定了《高中压缸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643、00211464、394(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详见附件。设备交付期限为:一套高压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交付,一套中压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1个月交付。约定最终交货时间分别为2008年5月30日和2008年6月30日。在履约过程中,由于俄方未及时给付预付款,导致交货延期。2009年6月俄方要求扣划中方保函及收回预付款。 (2)案件焦点 在俄方违约的情况下,中方的延期交货和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应承担俄方主张的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收回预付款的法律责任。 (3)案件的初步分析和判断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俄方没有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期支付预付款,没有对检查做充分的准备,不断改变检查日期,对中方发送的文件不及时答复,不及时验收,不开信用证等行为,均造成了中方交货时间上的拖延,因此对于延期交货俄方存在过错。至于过错的大小以及双方过错对案件结果的影响,需要中方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 俄方2008年12月19日至12月29日的最终检查结果虽然表明中压缸存在尺寸偏差和壁厚稍薄的问题,但根据中方、中方合作的铸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介绍,该质量问题完全可以修复合格,这也符合生产常规及国际惯例。然而争议出现后,俄方并没有给中方明确的修改指令及时间要求,导致中方无法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此,俄方对中方压缸仍未达到质量要求负有一定过错。 中方在一次中间检查和两次最终检查过程中确实存在尺寸偏差、壁薄的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问题。 综上,根据中方相关工作人员的介绍,本所初步判断:俄方在目前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收回预付款的理由不充分,但该结论是否能得到仲裁机关的认可,尚需中方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 (4)对应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内容 经对俄方7月份的函件进行分析,本所认为,该信件是俄方聘请律师发出的一封正式通知我方终止合同的律师函,不再履行合同的态度很明确、很坚决,并且援引了对中方不利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这表明俄方律师早已介入了该案,并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虽然7月份中方在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保函欺诈”案件诉讼程序,但就俄方单方终止合同这一行为,并未采取实际法律行动予以回应。本所认为中方应尽快启动在维也纳的仲裁程序,并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止“保函欺诈”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启动程序的情况下,本所下一段的工作内容是: 穷尽一切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通过本所精通俄罗斯法律业务的合作伙伴对该案大量的俄文资料进行相应的整理。 尽快同本所在维也纳、俄罗斯的合作律师进行沟通,以便国外律师提早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在维也纳出庭律师的案件准备时间。 着手准备仲裁申请书、与维也纳仲裁庭衔接,协助维也纳仲裁庭送达仲裁申请书等(该程序繁杂在此暂不详细介绍)。 (5)律师建议 中方已经以“保函欺诈”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将于11月26日开庭审理该案。鉴于人民法院对“欺诈”的法律认定十分严格,如俄方到庭应诉并提供中方未按期交货以及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中方极有可能当庭败诉,申请保函止付时缴纳的90万保证金,将可能被法院立即支付给俄方。同时,俄方也有可能在俄罗斯境内针对中国银行不划转保函的行为另行启动诉讼程序。鉴于上述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中方更加被动,本所建议尽快在维也纳启动仲裁程序。 (6)最终达成和解 本案虽然俄方以中方违约为由提出返还预付款,但是我们抓住了俄方违约在先的事实,并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保函欺诈”诉讼,冻结了俄方的预付款,最终迫使俄方接受中方设备,并给付全部货款,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